吉隆坡,11月16日——马来西亚会议法庭今天宣布一名建筑公司董事无罪释放,罪名是违反信托罪和洗钱罪,涉案金额超过900万令吉。
法官Datin Sabariah Othman在控方案件结束时发现,控方未能证明对80岁的Semenyih Jaya Sdn Bhd董事刘国龙的初步指控,并作出了上述决定。
“在审查了控方证人的证词和提交的文件后,法院发现未能证明违反信托的要素,其中提交的证据未能表明被告违反了委托给他的四张支票(RM7,608,167.43)。
“总的来说,犯罪的要素未能得到证实。法院认为,在刑事背信罪和洗钱罪下,初步证据无法证明。
法官说:“因此,被告被宣告无罪,两项指控都被撤销,而无需进行辩护。”
萨巴里亚在判决书中说,对此案的调查不完整,许多重要信息没有得到调查,导致被告被剥夺了公平审判的权利。
这笔钱被存入被告人和另一名被提名人刘图良(Lau touon Lai)的账户。由于未能传唤该被提名人,导致一些重要证据没有得到有力证明。
“法院也同意律师的论点,即提出的指控有缺陷和无效,”她补充说。
根据控罪,郭龙涉嫌通过34笔交易,将涉嫌非法活动所得款项通过其丰隆银行定期储蓄账户转入其在同一银行的活期储蓄账户,金额达9,155,644.23令吉,从事洗钱活动。
据称,这起犯罪发生在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9月19日,地点是马来西亚霹雳州Wisma Hong Leong的丰隆银行吉隆坡总行1楼。
这项指控是根据《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提出的,最高可判处15年监禁,如果罪名成立,还可被处以不低于非法活动收益金额或价值五倍或50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
他还被控在2013年8月27日至9月3日期间,在这里的Dang Wangi Jalan Sungai Besi,作为该公司的董事,对四张丰隆银行支票进行CBT,金额为7,608,167.43令吉。
根据《刑法典》第409条,该指控将被判处2至20年监禁、鞭刑,如果罪名成立,还可处以罚款。
控方由副检察官Raihanah Abd Razak负责,而律师Lee Keng Fatt则代表被告。
该案于7月27日开庭审理,共有10名检方证人出庭作证。——马来西亚